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未知 时间:2009-05-12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包括驻校协作单位,下同)安全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学院法人代表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单位(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一票否决”和逐级签定责任状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各工作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总结教训并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 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学院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指示和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部门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五同步”做法。
四、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是我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2、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整改隐患,对突出的安全问题或重大隐患应拨出专款并组织力量专项专治。同时向上级报告。
3、检查下属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布置任务。组织保卫处对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
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五、各部门和驻校协作单位领导是该部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性质及内容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执行。
2、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本部门(人员)工作责任区内的财产包括安保器材负有管理责任。
3、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于重大隐患和本部门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及时向院安全保卫责任人或保卫处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4、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同时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
5、参加学院召开的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负责考核所属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班组负责人是该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2、负责对本班组的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卫教育。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批评制止,并报告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或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避免发生事故。
4、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和案件。
5、负责向上级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接受检查,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七、保卫处是我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学院的政策、法规及制度。掌控全院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意见,草拟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2、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技防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检查维护,并建立管理台帐;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对全院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各部门各驻校协作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各项工作,对重点要害部位、危险复杂场所,进行具体管理指导。
4、负责各类事故和案件的调查、侦破,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安全事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违纪、违章的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
a) 完成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b) 安全治保组织是群众性义务组织,在本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领导下,开展各项群防群治工作,协助保卫处调查和处理各类事故和案件。
八、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考核制度。依据签定的年度安全保卫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保卫处协助院分管领导对各部门和部门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
九、安全保卫责任追究的的一般工作程序:安全事件发生后,部门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和保卫处分别在一周内向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直接责任人提交有关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调查和整改的书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院安全保卫工作直接责任人召开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与安全事件相关的工作人员会议,总结教训,形成责任追究意见并提交院务会审定。
十、安全事件等级划分: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至20000元为一般事件;直接财产损失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为较大事件;出现违法犯罪刑事案件或出现伤亡2人以下为重大事件;直接财产损失超过50000元或出现伤亡3人以上为特别重大事件。
十一、追究安全事件责任人的责任的一般规定:
按安全事件等级和责任程度落实对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学院、部门、班组安全保卫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事件或一次较大事件,部门和该事件安全保卫工作直接责任人不得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评优;年内发生一次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对在事故、事件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按责任人在责任事件中所负的责任程度比例对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十二、对责任追究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学院领导或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保卫处协助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一周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提交院务会作最终审定。
十三、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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