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招商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09-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进一步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暴招商校区。
第三条 学院保卫部门协同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倡导行为

第四条 倡导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发扬主人翁精神,提高环保意识、健康意识,倡导绿色行为、文明行动,遵纪守法,为建设和谐校园而不懈努力。
第五条 提倡师生员工充分挖掘学院优秀文化教育资源,积极鼓励师生员工不断开辟新的载体和新的途径,弘扬“厚德明志,立信强能”的校训,参与并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六条 提倡使用文明用语,进行文明用餐,保持教室和宿舍整洁,节约用水用电,遵守学院作息制度等一切文明行为,做合格文明的当代大学生。
第七条 积极深入开展学风、教风、校风建设。教师以“博学严谨,敬业爱生”为已任;学生以“勤学好思,知行合一”为典范,形成“求真务实,进取创新”的新风尚。
第八条 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伟人名人故居、纪念馆等文化瑰宝,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九条 禁止以下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设施或树干、电杆等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 贴、悬挂宣传品;
(三)在校区内放养家禽家畜;
(四)在校区内违章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灯箱或在校内建筑物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等。
第十条 禁止破坏校园草坪、花坛、绿篱和绿化带等绿化设施。
第十条 禁止以树木作支撑物,就树木搭棚,搭棚(含雨阳棚),或者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等损伤、损坏树木的行为,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第十一条 严禁损坏、损伤、砍伐古树名木。
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教工宿舍出租作为商业经营。
第十四条 校区内严禁张贴、悬挂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
第十五条 禁止未经基本建设处、后勤处许可开工的任何土木工程。校区所有基建项目、维修、改(扩)建工程均由基本建设处、后勤处统一归口管理,在建和完工期间需由后勤处对该项目区域内的绿化、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处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禁止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校区内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八条 禁止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等未经消毒无害处理直接倒入垃圾箱及垃圾堆放点或下水道内。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区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车辆在校区内超速行驶、违反交通标志和鸣笛;进入校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在停车泊位停放(含临时停放),不得违规行驶或占道停放、以及损坏道路或设施。

第四章 限制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养有宠物犬的,需办理准养证,并持准养证前往院保卫处登记;宠物犬在校园内排泄粪便,携犬人须立即清除。饲养其他宠物的,依照此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须倾倒在规定的地点,基建垃圾应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区内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等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并且必须保持完整,及时更新内容。
第二十四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张贴在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
第二十五条 在校区内从事加工、修理服务性工作,在西城高校后勤服务公司管辖范围的,须经公司批准,并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其它所有区域须经学院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擅自移动摊位、扩大经营范围和店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 院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区内摆设商业摊点,必须经学院保卫部门审批,服从管理,并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摊担、店外经营,影响校园秩序。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或校园四周从事经过许可的商业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来招揽顾客。
第二十九条 院外单位或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学院保卫部门许可,由保卫部门会同院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组织悬挂横幅、拱门,须经学院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传媒设施,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组织社会团体应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并到保卫处备案。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教工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工会批准,学生应当报请学院团委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五章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综合治理工作是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不得制定与校园综合环境秩序规定相违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不改正者,要坚决处理。在处理中,主管单位的领导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说情,不得包庇袒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单位、个人的利益违反本规定,也不得强调局部或个人的利益,违反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按本规定处罚外,需要给予违反规定者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主管部门应通过院办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院党委会或院务会议审核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处罚通知书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如对处罚通知书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但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因直接责任造成学院被处罚时,其单位和个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由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和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时,受害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风暴招商保卫部门交由长沙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风暴招商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实施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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